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建建发〔2013〕317号 浏览次数:2312 发布时间: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决定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
(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凡在本省(含外省在浙)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检查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上旬至2014年3月31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
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情况;
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
1.市场行为。重点查处不具备(或超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让或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1)承接工程检测业务后未到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登记;
(2)实际使用名称、检测项目和参数、检测场地等与资质证书登记事项不一致,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
(3)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4)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
(5)未及时上报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法人、技术负责人、场所等变更)情况;
(6)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检测工作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未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合同不规范,存在影响检测报告公正性的内容。
2.检测工作。重点查处违规检测、检测工作量与所具能力不匹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1)存在检测工作量与所具能力不匹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或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情况;
(3)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对不合格报告无严格处置程序;
(4)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
(5)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和送检不规范;
(6)检测报告签字盖章不规范;
(7)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不健全,或不能有效运营维护;
(8)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维护和保养;
(9)未建立健全所有技术人员档案及主要检测设备档案,内部管理及档案资料信息及数据记录不规范;
(10)检测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要求和方法
(一)全面自查自纠阶段,要严格按照法规、资质、技术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全面地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开展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签字盖章后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容真实性将作为本次检查的行为规范性的重要依据。
(二)检查督查阶段,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好宣传发动,落实检查责任,组织检查力量,认真开展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受检地区开展督查。
(三)各受检单位必须认真配合检查,实事求是地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责令企业认真整改;情况严重的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活动结束后,我厅将通报督查情况,督查结果作为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检测机构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查活动进行总结,检查评估活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设区市、义乌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本单位总结报省建管局。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4日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表
1-1
机构名称 | | 设立时间 | | |||||||
机构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发证机关 | | |||||||
注册资金 | | 经济性质 | | |||||||
计量认证证书号 | | 发证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职 务 | | 职称 | | |||||
技术负责人 | | 职 务 | | 职称 | | |||||
企业人员状况 | 在编人员总数 人 | 外聘人员 人 | 持证上岗人数 人 | |||||||
技术人员总数 人 | 高级职称 人 | 中级职称 人 | ||||||||
实验室面积 | | 办公室面积 | | |||||||
仪器设备总台数 | |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 | |||||||
具 备 的 资 质 | 1、 □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2、 □ 市政(道路)工程材料检测 3、 □ 建设工程结构检测 4、 □ 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 5、 □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 6、 □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7、 □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测 8、 □ 建筑幕墙检测 9、 □ 建筑节能检测 10、□ 市政桥梁检测 11、□ 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表
1-2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
1 | 资 质 符合性 | 1 |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是否齐全有效,省外检测机构的备案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 |
2 | 2 | 现有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注册资本金,固定办公、试验场所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 | |
3 | 3 | 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人、专业技术人、持证人、仪器设备等配备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 | |
4 | 4 | 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 | |
5 | 行为 规范性 (市场行为) | 1 | 承接工程检测业务后是否到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登记。 | |
6 | 2 | 实际使用名称、检测项目和参数、检测场地等与资质证书登记事项是否一致,有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 | | |
7 | 3 | 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 |
8 | 4 | 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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