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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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管理,保证检测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控制作用,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二、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检测机构新资质就位工作已于2006年底开始,经过一年多来的努力,检测机构新资质就位工作正常有序,我市大部分检测机构已获得新资质。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省建设厅文件执行,凡未取得新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律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已取得新资质的单位名单及检测范围,可通过杭州建设网查询( http://www.hzjw.gov.cn),具体查询办法请在:杭州建设――资质管理――检测资质中查询。同时希望未取得资质的单位尽快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新资质的申请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2006]270号)文件要求,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近期,我委将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人员及设备配备、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请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督查各检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