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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发【2006】27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信息来源:建建发[2006]270号   浏览次数: 6393 发布时间: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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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和我厅《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及审查
    1.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按《实施办法》要求,申请检测机构资质。
   
施工企业试验室、商品混凝土和预建筑制构配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不在申请范围内,但均应到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办法另行要求。
    2.
省建设厅首次受理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时间为20061218日到22日。之后省建设厅受理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为每季度一次,时间为每季度第二个月的第二周。
    3.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除提供《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电子文本。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按《实施办法》第十条整理,其中第1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申报表》共同装订成册。第7项“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装订为附件材料第二册,其它材料集中装订为附件材料第一册,附件材料应有封面、目录和封底,并统一为A4幅面。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证书,如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岗位证书等,应集中缩印于1~2张A4纸上。
    4.
设立新旧资质的过渡期,时间截止为20071031日。凡在此之前,新资质证书和之前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检测资质证书均可使用。
    5.
资质受理及相关工作要求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检测及其资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安排,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认真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宣传工作,解决好资质申请受理中的各种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资质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和现场考核。在申请资料受理过程中要认真审查核对原件,严格把好申请资料受理关。申请资料核查符合要求的,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报告》(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对检测机构的现场考核工作。对于重要的专项检测项目,如结构可靠性鉴定、市政桥梁检测等可安排专项考核。考核应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公正、客观地评价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人员素质。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汇总表》(见《实施办法》附件)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汇总表(二)》(见附件3),连同申报材料统一上报我厅。
   
二、关于检测机构的备案和项目登记
   
(一)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的备案
    1.
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我省承接业务的,应具备完成所承接业务的检测条件和检测能力,并到指定地方备案。对于需要在当地具备固定检测场地和检测设备的检测业务,如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业务,不接受备案。
    2.
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我省备案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2)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与在我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为保证检测质量而制定的有关管理文件。
    3.
我省备案受理地点:省建设厅政务中心    
     
联系人:吴昕    联系电话:0571-85213131
   
(二)省外检测机构的项目登记
    1.
省外检测机构实行一项目一登记.
    2.
经备案的省外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应填写《检测机构异地承接业务项目登记表》(见附件5),连同备案表在签订业务合同后业务工作前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三)我省检测资质证书跨地区承接业务的项目登记
    1.
跨市承接业务的,实行项目登记。
    2.
持本省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填写《检测机构异地承接业务项目登记表》,在签订合同后、业务工作开展前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检测项目登记的机构(部门)和联系人员。
   
三、关于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
    1.
检测技术人员应经相关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检测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委托省建筑材料试验协会组织实施。省建筑材料试验协会可组织各类检测培训,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培训,但其培训点需经省建筑业管理局考核认可。现经对各地委托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查,杭州市商品混凝土协会建设工程检测工作委员会等12家单位(见附件6)可以承担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培训任务。
    3.
考核分为专业知识考试和业绩考核。相关工作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专业知识考试根据报名情况,不定期组织。由省建筑业管理局另行发文通知。考试合格的,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考试合格证》。
   
取得《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考试合格证》的检测技术人员,应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表》(见附件7),经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省建筑业管理局考核合格,可以获得检测机构业务范围内相应专业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4.
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从事材料检测工作三年以上的,应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省建筑业管理局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5.
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教授级高工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应专业检测工作三年以上的,应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省建筑业管理局考核合格,可获得检测机构业务范围内相应专业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考试合格证》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颁发。

     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申报表
        2.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报告
        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汇总表(二)
        4.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
        5.检测机构异地承接业务项目登记表
        6.承担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的机构及其培训类别一览表
        7.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表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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