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文件
浙建管[2006]22号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检测技术
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提高检测技术人员素质和检测工作质量,现就认真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检测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设工程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方可在相应岗位资格范围内持证上岗。
二、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检测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岗位证书有效期三年。一直从事所持岗位证书业务范围内检测工程的持证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在其证书上加盖延期专用章继续使用。未在证书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应检测工作的持证人员,其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四、岗位证书按专业分为以下11类:
1、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2、 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3、 建筑工程结构检测;
4、 建筑工程钢结构检测;
5、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
6、 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7、 建筑幕墙检测;
8、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测;
9、 建筑节能检测;
10、 市政桥检测;
11、 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
五、培训要求
1、培训按“统一组织、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命题、考培分离”的原则进行。
2、培训大纲按前所列的11个类别分别由我局统一组织编写,具体大纲另行下发。
3、培训工作委托省建筑材料试验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有条件的机构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培训,但应将委托机构、教学计划、师资安排等有关情况报我局认可后方可开展。
六、考试
考试由我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试题在专门试题库里随机抽取。
七、凡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有三年连续本专业检测工作经历,并能提供相应检测业绩者,可申请免于培训直接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予以颁发“建设工程专项类检测从业资格证书”。
八、与现有岗位证书的衔接
已持有下列岗位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经参加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以原证书换发新的岗位资格证书:
1、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桩基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
2、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颁发的“浙江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3、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或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颁发“建筑材料试验培训班”结业证书。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抄送: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各相关协会,张苗根厅长,赵如龙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