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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工发【2010】558号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字号: 发布部门:|-工程处 浏览次数: 228发布时间:2010-12-27 文号:杭建工发〔2010558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检测工程质量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场秩序,促使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颁布施行以来,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已取得工程检测各项资质近90家,为工程建设检测活动提供了市场保障。但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测样品不真实,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监理旁站见证不到位,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数量接样、抽样,导致部分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三是片面追求利益,以非正常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盲目压价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质量控制不到位,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五是检测业务与检测专业人员数量不匹配,质量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日趋增长的建设工程量需求,部分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能力与检测工作不适应,部分见证取样人员不具备基本检测知识,检测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认真分析当前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要切实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整治和解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厉惩处,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二、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检测各方主体的责任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检测各方的质量责任。
  (一)进一步严格执行进场检测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施工单位要加强企业内部检测试验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入场的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择优选用,特别是要对其施工的工程结构质量加强企业的自查自检工作,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企业可根据资质要求申请ISO9000等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其出具的试验室数据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检验指标。
  监理单位应当对取样、送样的真实性负责。工程开工前应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书面告知所委托检测机构。见证人具体负责取样、送样的现场见证工作。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送检样品的标识必须规范,试块采用刻划标识,否则视为无效试块,其他材料可采用标签标识。现场检测时,抽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检测单位按规范要求共同确定,施工单位和见证单位人员见证并在委托单上签名确认。
  (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
  为遏制检测市场无序竞争,防范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各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除应明确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单价和检测方法外,还应明确双方均应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交底时应严格对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单位和合同是否明确具体检测项目、检测数量等内容进行审查。
  检测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应为建设单位。检测报告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报告提交委托单位,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列入工程概预算,并从施工工程款中划出,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支付、收取检测费用。
  凡未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或未按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进行检测的不得进行结构验收。
  (三)进一步明确检测机构质量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行为的规范性,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管力度
  (一)建立检测机构备案管理。
  凡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均应到杭州市建委进行备案登记,便于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其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在杭州市其他区、县(市)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到相应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本省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管理的检测单位均须取得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外省、市检测机构进入本市从事相关检测业务活动需首先到浙江省建设厅办理备案登记。杭州市建委将定期公布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名单,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工程质量验收。具体按市建委即将下发的《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实施。
  (二)建立检测机构信用管理。
  为了实现对检测机构的有效监管,市建委将进一步加强、完善对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专门制订《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主要内容是:根据各有关检测机构日常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和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考评。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行为的记分结果分为良好、一般和不良三个等级。
  对信用等级评为"良好"的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并建立名册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和重点工程推荐。
  对信用等级评为"不良"的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高频次的日常飞行检查和抽检,加大对其所承检的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和监督抽检的数量。检查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公布或定期通报。具体我委将下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三)建立检测机构联网信息化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凡目前承担建筑(市政)工程见证取样检测但尚未纳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监管信息平台的检测机构必须尽快实施完成力学检测数据信息上传联网,同时各检测机构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的基础上, 需将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砼试块、钢筋及连接件等试件的所有抗压、拉伸曲线进行储存,以便随时调取上传和检查,具体按市总站联网要求实施。
  (四)建立对检测分支机构管理。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在本地区或异地设立工程检测分支机构,不少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行资质挂靠、出卖、出借,对检测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鉴于工程质量检测所具有的特殊性,对于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测项目,分支机构的检测设备、环境和人员等必须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并应经省建设厅资质核准,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管理。
  检测机构的所有活动均是围绕检测样品的处置而进行的,检测试样的留置是样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是提高检测机构管理水平,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的重要措施。检测试样应按如下要求予以留置:
  1、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2、样品经检测试验后应予以留置,留置时间不得少于3天。
  3、样品经检测试验后无法留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各检测机构应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应便于检查,并符合有关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指导。
  ()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管理。
  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建立台帐,并于当日上报或传输给工程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处理方法进行监督,并定期对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管理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检测质量管理是我们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保证。各部门要按照市建委下发的《关于转发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09225号)文件中所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明年继续坚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对检测质量管理的长效管理制度,实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要通过检查检测机构与抽检施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准确、真实地反映各工程检测机构的工作水平,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工作力度,重点是加大对地铁、桥梁、大型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等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抽检力度,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材料、试件及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测,发现问题,依法对各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建设委员会,知而不报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要通过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促进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的提高。
  同时为进一步严肃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存在的下列弄虚作假行为,必须按照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1、试件未经试验即出具检测报告的;
  2、出具检测报告但未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如仪器自动采集或检测的未保存电子文档原始记录;
  3、检测原始记录时间与实际或标准规定检测时间不符的;
  4、试验检测操作未按照有关试验规程、标准进行试验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
  5、出具的检测报告数量超出所配备的仪器设备的能力;
  6、同一检测报告编号出具了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测报告的;
  7、未在联网检测业务信息系统内出具报告上传的。
  四、强化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思想素质,使 "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这一最基本职业道德成为检测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和见证取样人员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检测试验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同时要加强对现场见证取样人员相关检测取样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取样方案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三是各检测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全体检测人员质量意识,法律法规意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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